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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以房养老保险”向全国推广 现状如何?

发布日期:2018-08-13 浏览量:1003

在“以房养老”试点四年后,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指出,从今年8月起,要把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简称“以房养老保险”)推广至全国范围。

释疑

“以房养老保险”可满足特定群体老人需求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新增老年人口首次超过1000万,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4亿,占总人口比重达17.3%。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至2.55亿人左右。

所谓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此模式把“死房子”变成“活钱”,增加资金来源和现金收入,给予特定群体和刚性需求的老年人更多的养老选择。既可满足孤寡、无子女、失独等特定群体老人的以房养老需要,也可满足其他老人群体提高生活品质的需要。

现状

试点四年仅幸福人寿一家开展业务

2014年6月,原保监会发布正式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试点工作,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6年7月,原保监会又发通知宣布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上述四省中,每省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

据了解,以房养老保险试点四年总体运行平稳,但从试点情况来看,业务开展并不理想,尽管多家企业获得相关资格,但实际上仅幸福人寿一家有相关产品落地。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幸福人寿获悉,截至2018年7月底,幸福人寿累计承保139单(99户),签约意向客户201单(141户),其中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保单数占总数的80%。

分析

多重因素致“以房养老保险”进展缓慢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以房养老保险进展缓慢,其问题主要在于需求乏力、供给不足和制度交易环境不成熟。一方面,在中国,老年人通常的做法是在百年终老后将房产留给自己的下一辈,“以房养老”将房屋处置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冲击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来说,除了传统的长寿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有房价波动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舆论及法律政策风险、房屋处分风险、房产税等方面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挑战,参与热情不高。“以房养老保险”亟待政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幸福人寿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试点结束后将坚持稳健发展原则开发“以房养老”新产品,把幸福人寿建成以房养老的专业平台。

“以房养老”涉及保险、房产、信贷等多个金融环节,在监管方面也需银保监会以及相关部门通力管理。在进行全国推广的同时,《通知》指出,保险机构要做好金融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等综合研判,加强“以房养老保险”的风险防范。同时也要积极创新产品,丰富保障内容,有效满足社会养老需求。

链接

“以房养老保险”唯一产品可随时退保

目前,市场上正常销售的产品仅有幸福人寿推出的《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下称“幸福房来宝”),推出4年仅承保139单。

以选择延期年金无身故和退保利益时、65 周岁男性、房产有效保险价值500万为例:老人每月领取养老金为15155元,直至去世。该款产品的保单年度累积利率为年复利 5.5%。例如,老人经过房屋价值评估确认每月可领1.5万元,那么第一年计入养老金账户的本金是18万,利息是0.99万;第二年计入养老金账户的钱为本金18万加上18.99万,利息则为2.03万元,账户累计款为39.02万元……以此类推,直至老人身故。保险公司处置房产,扣除老人养老金账户的本息,剩余金额部分转给老人的继承人继承。

据介绍,60周岁(含)至85周岁 (含)之间的自然人可投保。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后,可继续住在原有房屋中,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犹豫期为30天。

保险公司承认房屋预期增值收益归老人,未来房价上涨部分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全部归属老年人或其继承人;房价下跌不影响养老金领取的额度,由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和房价下跌风险;此外承诺随时可以退保赎回房屋,终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