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观点地产新媒体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规定中强调,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歧视或有价格差异。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统筹调度,确保职工刚需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充裕,额度充足。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窗口、贷款受托银行和住房担保机构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贷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规定中提及,其会与房管部门建立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媒体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同时将其行为记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扣减信用分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拒绝或阻挠购房人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